问题 | 抵押登记到期是否具有优先权 |
释义 | 抵押登记到期的,权利人会丧失优先权,该抵押权会变成一般债权,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一、房产抵押委托书怎么写 (一)该委托书用于抵押人授权代理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使用,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填写; (二)委托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抵押合同号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三)房屋坐落及房屋所有权证号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一致; (四)有效期限必须填写清楚; (五)证明单位盖章必须是抵押权人及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的法人印章。 二、质押大于抵押吗 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还有,抵押设定后,抵押人隐瞒真相为其他债务而设定质押。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抵押物上既负担了抵押权又负担了质权的情况。由于两者都是担保物权,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谁也不比谁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两者所担保的主债务到期都未清偿的时候,原则上以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设立顺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受清偿。但若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已经过法定登记的,那么情况又会不同。此时,抵押权人要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三、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处理房屋会怎样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房产可能会被没收。房屋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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