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虚假材料会带来哪些影响? |
释义 |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向提供虚假材料或相关人追偿。民法典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虚假材料难涉及刑事责任,但涉及作假证等则需承担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对他人造成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根据实际损失确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错误登记造成他人损坏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登记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人进行追偿。 首先,引起虚假登记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其次,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仅仅是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并不是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如果行政机关或者是权利登记机构,只要进行了行政意义上的审查义务,或者是履行了相关职责的话,就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是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承担这种责任,所以这种责任想当然的应当认定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虽然提供虚假材料很难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如果涉及到作假证或者是类似的相关情况,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因为登记虚假材料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话,则需要承担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进行确定。 结语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应当审核材料,但如因错误登记造成损害,登记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向提供虚假材料者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让人若善意取得财产,则原所有权人可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虚假材料涉及作假证等情况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具体赔偿应根据受害人实际损失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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