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效承诺要件包括: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按以下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立即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是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