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电子证据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法院提交。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电子证据在当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种证据的展示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出示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 2、在展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数据展示原则。原则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电子证据原件的内容,在展示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时,应当配以可识别的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实。 第二,必要性许可原则。对于特殊举证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辅助庭审应当作必要性许可 第三,充分质证原则。一方面,如遇辩护方对控方展示的电子证据有疑问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方关于对该电子证据的质疑,并有针对性的向法庭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经相关机关许可,由其采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应当对采集和固定的方法、经过,以及是否经过鉴定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质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