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无效 |
释义 | 一、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无效 1、能否主张无效,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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