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事故保险公司怎样进行交强险赔偿 |
释义 |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第三人黄红梅、罗正恩、黄啊彩支付保险赔偿金110776.30元。【案情介绍】2012年1月23日19时15分,原告的儿子黄某毅酒醉后驾驶桂L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324线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风洞屯路段时,适有罗某横过公路,黄某毅驾车向路右边欲绕过罗某时,罗某亦向路右边避让,在此过程中该摩托车碰撞罗某,后罗某、黄某毅均摔落地面受伤,罗某和黄某毅经送到田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罗某的医疗费为776.30元。桂L牌号二轮摩托车属原告所有,本次事故发生前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该摩托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2年3月9日,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毅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5月25日,第三人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第三人因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共计110776.30元,在2012年7月25日前履行完毕。本院就此制作 (2012)田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原告和第三人。2012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并授权被告将理赔款转入本院帐户,欲用于赔偿第三人的损失,但被告以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于2012年7月9日作出拒赔通知书送给原告。原告为此就本案起诉。庭审中,原告说明其要求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的110776.30元赔偿金中,有776.30元是抢救罗某的医疗费,其余是死亡赔偿金90860.00元、丧葬费1592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367.50元共136148.50元中的110000.00元。被告对原告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标准和数额无异议,但对医疗费有异议,认为应有相关票据证明。另查明,罗某是第三人黄红梅的丈夫,第三人罗正恩、黄啊彩是罗某和黄红梅子女。罗某夫妇及其子女都是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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