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注销的流程步骤包括联系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流程和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提交申请和相关文件,缴纳费用,审核通过后注销登记并公告,相关证件被吊销,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公司破产清算的批准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分配破产财产,清算终结,注销登记。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公司注销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的流程步骤如下: 1. 联系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了解注销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2. 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按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注销申请和相关文件。 4. 缴纳相关费用,如罚款、社会保险费等。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注销登记并公告。 6. 公司代码证等相关证件被吊销,无法继续使用。 7. 如有未了结的业务,需及时处理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请注意,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公司注销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行动前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公司注销的办理流程为: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销户。 4、法人拿着上面的国税、地税、银行销户的证明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 5、选择当地一家主流报纸,刊登注销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6、登报45日后,法人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7、法人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批准程序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公司注销的步骤如下,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司经营不善,是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宣告破产的,但是在进行破产清算之前,需要获得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准才行,破产清算小组应该由股东,有关机构的专业人士组成。 结语 公司注销的流程包括联系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提交注销申请和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注销登记并公告、如有未了结的业务需及时处理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而公司破产清算的批准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终结和注销登记。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之前需要获得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准,破产清算小组应该由股东、有关机构的专业人士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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