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民办学校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申请筹设,为办学作准备,待办学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正式设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