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审内容有哪些方面 |
释义 | 庭审内容有以下方面: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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