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庭审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
释义 | 开庭前准备工作具体如下: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开庭15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民事一审案件开庭准备程序: 1、庭审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2、开庭审理阶段首先由审判长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询问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经审判长核对无误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宣布案件当事人的名称和案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人员申请回避; 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应宣布休庭,严格依照回避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 6、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的,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庭规则。 综上所述,开庭前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有着不小的限定条件,毕竟自己的事解决方式是法律手段,一旦自己的问题存在不小的风险,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有着较大的利益分歧,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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