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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驾驶辩护内容是什么?
释义
    这个案例是一个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被告人是某中年男子,因为饮酒后驾车回家,导致被指控为危险驾驶罪。他承认自己酒后驾车,但酒量小,且一直本分守法,没有想过自己会因此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他认为自己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律师认为,本罪是新设罪名,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该被视为犯罪,且大多数涉嫌本罪的被告人都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
    法律分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内容,如下规定: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件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正因此,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
    本罪是新设罪名。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导致重大恶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驾驶一些机动车辆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自己是非常认真的状态之下,如果存在着一些喝完酒之后驾驶或者是其他的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驾驶机动车辆,那就是涉嫌危险驾驶,保持车速也是非常重要的。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管理的不断严格,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然而,对于一些新罪名、极少有劣迹者而言,如何正确地辩护危险驾驶罪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车速为关键因素来看,保持车速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高速行驶容易导致驾驶者分神,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惯性行驶会使驾驶者难以及时反应,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辩护危险驾驶罪时,应着重强调自己在行车过程中始终保持注意力集中,并未出现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此外,对于一些新罪名,如危险驾驶罪,在法律条文中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情节严重”的界定相对模糊。因此,在辩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重点阐述自己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从而使法庭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总之,在辩护危险驾驶罪时,应重点强调自己在行车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和情节的严重程度。通过充分准备和有力的辩护,争取获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结果。
    结语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经过审理,我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我们多次与被告人交谈,了解案情,并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在法庭上,我们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被告人是一直本分守法的中年人,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喝了些酒,但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与醉酒飙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酒后开车行为,与平时守法驾驶是有区别的,被告人也深感自责。
    其次,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因此,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最后,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本罪是新设罪名,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导致重大恶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进行危险驾驶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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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