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
释义 | 1、律师接受委托 (1)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2)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2、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 3、会见和通信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4)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6、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7、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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