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冤假错案怎么赔偿,有相关法律规定么 |
释义 | 死刑冤假错案的赔偿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和必要支出。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法律分析 死刑冤假错案的赔偿: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拓展延伸 死刑冤假错案赔偿制度的现状与改进措施 死刑冤假错案赔偿制度的现状与改进措施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赔偿制度,旨在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补偿。然而,现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改进的措施包括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审查与调查,提高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缩短赔偿程序的时间,完善赔偿机制等。此外,还需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审判质量,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死刑冤假错案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结语 死刑冤假错案的赔偿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一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造成死亡的冤假错案,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同时,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然而,当前赔偿制度仍需改进,包括加强审查调查、提高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缩短赔偿程序、完善赔偿机制等方面。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能更好地保障冤假错案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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