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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释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为每户每年8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法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的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为每户每年8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为了帮助这些失业人群重新融入社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不仅减轻了他们的税收负担,还提供了多种就业机会和扶持措施。
    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来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延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期限、加大企业对失业人员培训的补贴力度等。这些政策旨在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从而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此外,一些失业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如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等。
    因此,我们需要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公平公正。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骗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的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为每户每年8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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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