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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制品购销合同试行规定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烟草专卖条例》和《经济合同法》,通过合同保证国家烟草制品调拨计划的执行,安排好市场供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卷烟、雪茄烟、烟丝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问题时的解决、处理和责任的划分,均依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部上下级公司以及各平级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分配;原则上也适用于**公司收购部门与生产烟厂之间的关系处理。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四条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的需要,结合原材料的情况,本着“提高质量,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商品收购和供应,是调出单位(甲方)和调入单位(乙方)的共同任务。双方都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核定的商品流转计划和调拨计划,签订购销合同,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
    (一)卷烟、雪茄烟的购销合同,均签订具体品种,不能签订具体品种的,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按级别签订。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目录、调拨价格、包装规格等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交要货通知单。
    (二)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包括等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日期、经济责任等)。在全国供货会上签订的合同须经总公司审查生效。在保证完成总公司调拨计划控制总数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签订计划外购销合同,并经总公司审查同意后,纳入调拨计划。在全国供货会后签订的合同,须经双方上一级公司审查,报总公司备案。
    (三)签订合同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专业(部)标准。即卷烟要符合QB691-78标准;雪茄烟要符合QB506-82标准。包装质量也应符合相应标准。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肃认真履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一)因上级公司调拨计划的修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执行,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乙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在交货期前30天经甲方复文同意,可以修改合同。
    (三)由于生产发生变化,甲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在发货期前30天经乙方复文同意,可以修改合同。
    (四)甲方或乙方因机构变更,应将合同转移给新的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继续执行合同。
    第三章调拨价格
    第七条卷烟、雪茄烟调拨价格作价办法,按《烟草专卖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3〕125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价或降价。未经总公司批价的产品,不准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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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