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1、一年的期限从第一次处罚时开始计算;2、必须是持证人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含两次)时,发证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3、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被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