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同意离婚案件答辩状 |
释义 | 不同意离婚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袁xx,男,汉族,1951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园xx号楼xxx室,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xx,xx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孙xx,女,汉族,1970年x月x日生,现住xx市xx区xx花园x号楼xxx室,电话:139xxxxxxx 答辩请求: 一、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可,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工作关系相识,后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并于2012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因为前一段婚姻答辩人遭受过感情的打击和痛苦,所以对这一段婚姻格外珍惜。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也是较为融洽的。 被答辩人所说“打骂”、“恶语相加”、“炒菜不放油”、“与前妻鬼混”等等陈述纯属子虚乌有。答辩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紧张,偶尔与朋友应酬是有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夫妻间沟通往往存有障碍,常常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因此引发的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许多家庭一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双方偶尔是有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对于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答辩人希望能好好的协商解决,并不是一纸诉状就离婚。 二、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忠实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未违反《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任何情形。答辩人的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都是交由被答辩人保管和支配,答辩人一心只想把日子过好,信任被答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民法典》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所以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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