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迁移理由及需要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二、户口迁移类别 居民转迁户口分为四大类,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类、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引进的人才、亲属投靠类。如果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材料规定,公安机关一概不得拒绝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只收相关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