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房子无当地户口的算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本省外县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当地具有稳定工作、稳定住所、稳定收入且缴纳各类保险的家长属于该地常住人口,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当地随迁子女政策入学参加升学考试。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