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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解除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总的来说,只要合同是有效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随便解除合同,即使有法定理由要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时候也应当通知对方,没有通知对方就直接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一、合同的解除的内容
    (一)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总部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的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和申请新企业。
    2、加盟店出现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加盟店连续两年未完成全年最低任务量。
    4、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5、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6、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5天以上。
    7、法院、法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8、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支付加盟费90天以后仍未开业。
    (二)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3、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4、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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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