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的是 |
释义 | 法律分析: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三、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五、听取各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提请补充任命工作委员会个别副主任;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七、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市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八、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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