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发票管理/发票查询》中选择全年度数据; 2、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查找》;3、在《开始日期》中填入所要打印的发票明细的第一份发票的开票日期,在《结束日期》中填入所要打印的最后一份发票的开票日期,输入完后点击确定; 4、点击《打印》,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打印发票列表》 关于打印内容选择,你可以点击类别代码左边的小框,在弹出的窗口中将不需要的条目移到左半边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