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一种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其初始投资成本用于计量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无关。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 法律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一种按照成本计价的方法,用于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在这种方法下,初始投资成本被用于计量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会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 (1)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2)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1)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2)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拓展延伸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一种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用于企业对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该方法中,企业需要根据购买股权时所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金额,来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会计处理规则的问题。例如,对于购买的股权,企业需要按照购买日或购买日权益法核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忽略这一规定,导致核算结果不准确。 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企业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处理规则进行核算,以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对这一方法的掌握,避免在核算过程中出现错误。 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一种按照成本计价的方法,用于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在这种方法下,初始投资成本被用于计量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会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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