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钱时柜员多给五万元,是否违法? |
释义 | 柜员多给五万,若占为己有违法吗?违法。银行可以要回多给的钱,客户有义务交回多拿走的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等。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一、取钱柜员多给五万,若占为己有违法吗 1、违法。银行可以要回多给的钱,客户也有义务交回多拿走的钱。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3、退回去了就不违法了,如果钱不退回去银行要是追究就属于违法行为(非法所得)。但一般办业务的柜员钱少就自己填进去了,柜员要是上报属于差错,银行也要对柜员给予一定的处理。所以一般钱少柜员自己就放里了,但钱要是多了柜员决得自己承担不起了上报了想追回这笔钱,银行就会追究,也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5、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不当利益并占为己有是违法的行为。银行可以要求返还多给的钱,客户也有义务归还多拿走的钱。如果得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利益已经不存在,那么不需要承担返还义务。但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返还义务。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他人财物所有权、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交还,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据刑法规定,侵占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