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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起诉后多少时间可以重新起诉
释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之后,需要在7日之内做出决定。经过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那么通知当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话,则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对裁定不服的,那么还可以提起上诉。至于驳回起诉,这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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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