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赔偿金额30-50万左右。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的规定要求铁路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受害人死亡赔偿1丧葬费2009年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2、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20年(城镇),农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21元×20年,3被抚养人生活费4交通费5住宿费6精神损害抚慰金7财产损失等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