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 (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 (7)运输事故记录; (8)来往电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