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店的“偷一罚十”告示是否有效? |
释义 | 商店以“店堂告示”形式的内部规定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这种行为无效,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显然,商店以“店堂告示”形式的内部规定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显然加重了消费者应负的责任。其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免责理由是不当的,因此是无效的。 拓展延伸 商店“偷一罚十”告示的合法性和效力如何评判? 评判商店“偷一罚十”告示的合法性和效力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存在相关法规或条款明确规定了此类告示的有效性和处罚方式。其次,需要考虑告示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公平,并且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需考虑告示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发布,是否明确告示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最后,需评估告示的效力,即是否能起到预防和惩罚违规行为的作用,并且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支持。综上所述,评判商店“偷一罚十”告示的合法性和效力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平性、合理性以及社会认可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结语 商店以偷一罚十告示形式进行处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店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若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评判告示的合法性和效力需考虑法律规定、公平性、合理性以及社会认可等多个因素。综上所述,商店偷一罚十告示的合法性和效力需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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