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 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 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 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