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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开具送达证明
释义
    

法律主观:
    


    (1)直接送达。仲裁庭派员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仲裁裁决书,送达人邀请见 证人 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情况,把仲裁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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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0: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