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证明需要开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到期离职需要开具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离职证明需要原单位开具,并提供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离职后可向人事部门办理调档手续。如果合同到期终止且不续签,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范文需包含个人信息、入职及离职日期等,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证明需要开吗?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在离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程序上来说,你的确需要在原单位开具一份离职证明,并持有新单位开具的劳动合同证明,到你现在所在地方的劳动局或人事档案托管单位办理。一般而言,你需要的手续和文件如下: 1、原先单位的离职证明,并加盖原单位的公章。 2、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也可能需要新单位开具工作证明。 离职,要到另外单位去工作,有了新的单位后,可以让新单位开调档函,如果新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话,就到新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去开调档函,然后拿着该调档函,到现在的档案管理部门去办理调档即可。 如果公司续签的条件不能高于或等同与前一份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正常终止,公司需要向您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续签的条件高于或等同与前一份合同而您拒绝续签的,那么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也正常终止。无论是哪种情况,月底时,经过工作交接后公司都需要给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离职证明范文 我司员工,身份证号码:,于月日入职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月日至月日。因□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月日。 本离职证明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盖章) 月日 员工签收: 签收日期:月日 结语 感谢您对我们律师编辑服务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您需要准备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和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可能需要的工作证明。另外,如果需要调档,您可以向新单位或现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申请调档函,并前往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档手续。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再次感谢您的支持和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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