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内容概述 |
释义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旨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公示联系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实行实名制,禁止虚假恶意投诉。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依法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拓展延伸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诉问题,制定了一套明确的处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采购项目。其程序包括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听证会、裁决决定等环节,旨在确保投诉得到公正、公平、及时的处理。投诉处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并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通过严格执行适用范围和程序,可以有效解决投诉问题,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语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确立了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旨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所有采购项目,通过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听证会、裁决决定等环节,确保投诉得到公正、公平、及时的处理。实施该办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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