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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经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经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承租户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等。接下来,前往公房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公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身份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审核通过,承租户将收到一份变更承租户名的确认函或通知。最后,承租户需按照确认函或通知的要求前往相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新的租赁合同或更新户口信息。整个流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耐心,但遵循正确的流程和准备充分的材料,承租户名变更是可以成功办理的。
    结语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需满足条件并经出租人同意办理登记。申请流程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审核核实、收到确认函或通知、办理相关手续。遵循正确流程,办理变更是可成功完成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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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