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配套规则规定了检察院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应该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方便条件,以便于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的方便条件有以下4种: 1、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 案管部门及时安排,办案部门提供案卷。 2、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不能及时安排的,三日内安排。 3、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为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条件。 4、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免费提供各种资料和复制。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是对案件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研究的第一步,也是辩护活动真正进入实质性的阶段。保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关权利的保障。在目前情况下,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从各种细节上入手,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有了很大的进步!也使过去刑事辩护中的阅卷难,得到了根本扭转!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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