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作伪证怎么办 |
释义 | 实践中,不管是什么案件,只要是国家公安机关介入或者是法院介入,那么什么事情就都需要讲证据,案件的证据一般有物证和人证,主要是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证明我们做了什么没有做过什么,比如如果我们涉及到一个偷盗案件中,而我们是公安机关的怀疑对象,那么这时候我们就要证明我们跟这起偷盗案没有关系,就需要有不在场证明等,在被偷盗的这段时间内有没有人可以证明我们没有去偷盗,这个时候如果在东西失窃的这段时间我们有人证可以证明我们不能去偷盗的,此人就可以作为我们的人证去法院进行作证,当然,此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对方自愿的,如果对方不愿意出庭为我们作证,我们是不能强求的,但是如果此人出庭作伪证的话,如果是在刑事事件中做了伪证,导致法院判刑错误,那么作伪证人是违法犯罪的,如果是是民事案件中做伪证,一般法院会根据作伪证人造成法院裁判结果的严重性来进行对做伪证人处罚,一般都是警告、罚款还有拘留等形式。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我们故意向法院做虚假证明,那么这就构成了妨碍司法罪,法院及公安机关如果查出我们做虚假证明,法院会根据我们做虚假证明情节的严重性及对整个案件的影响性来对我们进行处罚,如果情节轻的话,那么法院会对我们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我们做伪证对法院判断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及后果的,那么法院是会对我们进行十五天以内的拘留的,同时还可以对我们进行一千元以内的罚款。 一、什么是伪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所谓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从《刑法》法律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知道,伪证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不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2、犯罪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类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不属于这四类人,其他人即便作伪证也无法成为该罪的主体。那么,这四类人具体指的是哪些呢?证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经司法机关的要求或同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的人;而鉴定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依法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有无或者真伪的人;记录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或者受委托担任记录职责的人;翻译人,则是指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为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书面翻译的人员。 3、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此处的情节应当是有重要关系的。如果所虚假作证的内容是没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那么,如何定义“重要关系”?应该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受重罚的情节,或者有罪的人无罪或者重罪的人轻罪等情节。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此种目的,则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二、虚假诉讼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虚假诉讼属于刑事犯罪,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那么该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我们所谓的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是年满十六岁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同时也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能够符合提请诉讼条件的人。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指主观上面的故意,就是说是人的一个直接意愿上的故意。就是明明知道自己是用虚假的事实去提起诉讼的,所谓的虚假诉讼罪并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上的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不是把获取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或着获取利益的性质有没有符合我国法律,这些都不影响法院判定这个罪是否成立; 3、犯罪客体。虚假诉讼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客体,这主要就是司法机关正常的一个有关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秩序问题。一个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会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会导致真实诉讼没有办法能够去得到及时一个审理,会严重破坏司法的公正性还有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无法预计的风险和后果。所以这是很不好的行为; 4、客观方面。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说,案子的申请人用自己或他人虚构的证据,去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严重破坏了严肃的司法秩序,或者严重损害了别人合法权益的这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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