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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旨是明确行政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应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济发展规划、统计信息、财政预算、行政许可事项等信息。乡(镇)政府应重点公开农村政策、财政收支、土地利用规划、拆迁补偿、债务情况等信息。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涵盖广泛内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相关的政府信息。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统计信息、财政预算、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社会政策、突发事件应对等信息。乡(镇)政府则重点公开农村工作政策、财政管理、土地利用、拆迁补偿、债务筹资、救灾救济、乡镇经济实体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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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7: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