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屋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房屋使用权人可以转让使用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所有人有权在自己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 二、请问一下关于有房屋使用权是否可以出租 1、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房可以出租。原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的或虽未约定但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给第三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符合双方意愿,转租时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使用权房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第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第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第三、产权不明晰的; 第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第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第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第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第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第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