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道路事故简易程序规定 |
释义 | 北京市道路事故简易程序规定如下: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 1、对于轻微事故,交警可以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非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应在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有肇事逃逸的,需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需要对人员、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需在结果确定5日内出具认定书。如未查获逃逸车辆,当事人需要认定书的,需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 10日内出具认定书; 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应当签收,如有异议不愿意签收的,最好也要领取一份认定书,可以作为将来的诉讼证据之一。当事人需理解的一点是,对有异议的认定书进行签收并不构成对责任认定的认可,当事人仍然可以凭其它充分证据在诉讼中推翻该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 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其他任何一个地方不幸遇到了交通事故,都能够学会用报警这种比较理智的方式来处理。因为在责任认定不清楚,双方对赔偿的义务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的介入之下,才能够确保自己在交通事故当中的各种权益不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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