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管理细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适用范围: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细则。二、工作要求:(一)加强规划引导。聚焦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分区分类差异化引导,“十四五”时期优先保障供需矛盾突出地区,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高质量、高水平规划建设。根据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在合理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规模,完善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划控制要求。(二)合理规划布局。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应符合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据人口变化、城镇空间功能布局、产业发展导向,在主城片区、新城、新市镇等未来就业人口集中地区,通过新增用地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商业商务集聚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交站点周边)、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集中区域,布局应充分体现不同居住类型混合融合发展。(三)完善公共配套。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规模和类型,按照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要求,合理确定单元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已批控详规划住宅建筑规模总量不变,将住宅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需增设。已批控详规划基础上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由其他类型功能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规模增设除公园绿地、养老福利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外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增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其中产业园区配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需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四)提升空间品质。着力提升租赁住房空间品质,倡导开放式街区理念,通过连廊、底层架空等增设邻里交往空间,使租住生活更富魅力、更有温度、更具吸引力。(五)加大供应力度。加强供应计划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部署,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占住宅用地总规模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要求,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引导多方参与,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引导社会化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国资国企“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土地管理细则》 第三条 用地性质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规划用地分类中对应“四类住宅组团用地(Rr4)”,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中可在普适图则备注栏明确类型。混合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比例小于等于10%的可直接在用地性质中兼容,大于10%的应当在用地性质中予以明确。规划编制要求:(1)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地块开发强度应符合地区强度分区,原则上容积率不大于2.5,轨道交通站点600米范围内地区以及靠近城区、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等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评估情况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高度应符合地区高度分区,具体指标应根据地区发展的总体需求、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空间景观、安全底线,经规划研究后合理确定。(2)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根据新增人口增加相应公共服务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满足服务配套和城市安全要求。(3)已批控详规划为规划住宅用地(Rr1、Rr2和Rr3)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Rr4)的,不涉及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其他指标调整的,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通过规划实施深化程序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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