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拆迁了算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婚前的房子在婚后拆迁,若是一方全款购买的,则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拆迁得到的补偿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双方也可以签订另外的协议。 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 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实际生活中,因夫妻生活的共同性,一般都对共同财产不是很明确,在离婚时,往往造成一方转移或隐匿所得收入,而对方无法知晓或追查,导致在分割时无法平等均分。因此,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最好共建夫妻共同账户,一方特别是经济实力弱势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收入情况了解清楚或有记账记录等,当提起离婚诉讼时,在立案的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有利于诉讼程序结束后的分割执行。 二、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予以规定,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部分财产与结婚行为无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结婚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将这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说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伤残赔偿金 本来就包含在未来时间的补偿费用,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对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赔偿金,显然不公平。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则形成个人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一般为个人生活的专属用品,例如化妆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储蓄所得利息以及购买债券所得利息,对此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论不一,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从物随主物,因为利息属于本金产生的孳息,是从物,而本金属于婚前财产,从而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孳息虽然是从物,但是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债券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劳动的孳息,经炒作后则增值的债券、股票等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7、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法院一般如何审理拆迁房问题 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2、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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