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旅游者可以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低价团购物点或自费项目是否合法? 1、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报团时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比如之前新闻上的8元钱游桂林,腐乳配白饭。 2、合同有约定,可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可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需要看合同约定,出行前请认真阅读行程单。 3、受诱骗购物后,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受诱骗购物,正常的购物活动不包括在内,出门旅游看到花花绿绿的商品,容易冲动消费,付款前请谨慎。 二、出现旅游纠纷是什么原因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履约不完全,从而引发纠纷; (二)高额回扣所引起的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旅游纠纷产生; (三)旅游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纠纷; (四)旅游景区管理薄弱环节的存在和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五)旅游车辆迅速增加,而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跟不上需要,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六)部分犯罪分子借旅游开发对外发包工程之名,以利益为诱饵骗取钱财; (七)旅游服务的不可贮存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与缔约形式的不规范等,致使在事后的审判过程中取证困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