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在法律上规定了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的两个渠道。明确赋予选民或者代表个人对代表候选人具有联合提名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进步,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但选举法并没有规定提名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代表人数提还是按包括差额数提。现实中在一些地方,将两个渠道变成了一个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团体一次就把代表候选人按包括差额数提了出来,选民或者代表个人不再联合提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