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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过限度的防卫如何处理?
释义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暴力犯罪,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打架斗殴、对假想侵害、对未开始侵害行为、对已停止侵害行为、对无关第三者等行为不属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正当防卫时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打架斗殴中的暴力行为、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终止的不法侵害的行为等,并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此外,防卫行为也不适用于对无关第三者的行为、对精神病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对合法行为的防卫等情况。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需要审慎考虑的,以避免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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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