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林承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享有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监督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拓展延伸 山林承包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概述 山林承包是指将山林资源授予个人或组织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山林承包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山林资源的合法使用条件、承包期限、经营管理要求等。此外,还需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合规要求包括合法申请承包、缴纳相应费用、遵守经营管理规定、保护生态环境等。山林承包者应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原则。发包方享有权利监督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制止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此外,山林承包也是一种将山林资源授予个人或组织进行经营管理的方式,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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