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标准: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或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严重后果。刑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过失犯罪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如果是过失损坏了广播电视设施,量刑标准最多就是7年有期徒刑。在过失损坏了广播电视设施的情况下,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或者情节较轻的,也可能判处拘役。 结语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了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对可能引起的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而未预见,构成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犯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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