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主旨是指侵犯与通讯相关的公共安全,通过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或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会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拓展延伸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广播电视设施进行过失损坏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要素包括:一是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具有过失心态,即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二是客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实施了对广播电视设施的损坏行为,导致设施受损或无法正常运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法律责任一般为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犯罪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制裁。因此,对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要求犯罪人具有过失心态并实施了对设施的损坏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犯罪人将面临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犯罪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制裁。因此,对于这一罪行,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共安全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