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通用条款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中通用条款的法律效力要求: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电子协议也属于书面合同,需满足相同条件。《民法典》第143条和469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形式。 法律分析 合同中通用条款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通用条款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协议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电子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电子协议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电子协议也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结语 合同中通用条款的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通用条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有效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和469条,具备相应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协议需满足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真实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电子协议也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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