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北京居住证的有效期 1、每年签注1次 2、《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6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4、而《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6个月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