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民看守所十二条监规 |
释义 |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如下: 1、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4、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6、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 8、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9、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11、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12、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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