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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诉需要交诉讼费吗
释义
    一、反诉需要交诉讼费吗
    上诉必须缴纳诉讼费,如果不缴纳的,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39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二、需要交诉讼费的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需要交多少诉讼费?
    夫妻一方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为200元;如果涉及夫妻,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那么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上海法院诉讼费的交纳方式有两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当场交纳,也可以选择通过银行交纳。一、对于一般的案件,因诉讼费仅为200元,建议当事人选择立案时当场交纳。法院收取诉讼费的财务室或结算中心一般都在立案大庭内,对于委托律师前去立案的当事人,不妨直接委托律师代为交纳诉讼费。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还要去银行排队交纳诉讼费的麻烦,也可避免了因忘记交纳诉讼费或逾期交纳诉讼费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视为自动撤诉)。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当场交纳诉讼费最好携带现金,上海许多法院是不能拉卡缴费的。二、对于诉讼费数额较大的离婚案件,或当事人在外地不便当场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可凭法院开具的缴费凭证,在诉讼费缴费凭证指定的期限内,到上海市的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交费;也可通过如汇款或者转帐等方式交费,汇款或转帐应当按照法院诉讼费缴费凭证上的提示操作。交费时,请务必写明交款的当事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并注明案号。当事人在履行交款义务后,请妥善保管交款凭证原件,以备核对,便于开具或换取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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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10:04